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326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326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