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廖于清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林耀泉等二人雖標明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為撰狀人,惟未具提出委任狀,於上開期間內應一同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