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祭祀公業 蕭志綉 法定代理人 蕭沯沛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被告 邱繼亨
邱繼旺 邱鋱嘉 上3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被告 邱淑美
楊邱莓 邱季蓮 邱美霞 (國外公示 邱秀琴 (國外公示 邱秀玲 (國外公示 蕭錦文 蕭梨 蕭文恩 蕭玉娟 蕭明財 蕭文悉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蕭天送
蕭明鑫 蕭世練 呂 蕭素蓮 蕭素紀 蕭素月 蕭專 兼上4人訴訟代理人 蕭世棖
蕭惠欽 蕭貞雄 蕭嘉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下午5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案情亦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0年3月31日下午5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