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哲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哲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呂哲毅前於附表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於附表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罪名│重利│重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10日21時許│103年04月14日21時許│103年11月30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898號│104年度偵字第89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0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7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簡字第234號│104年度簡字第234號│104年度簡字第4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4月30日│104年04月30日│104年06月29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簡字第234號│104年度簡字第234號│107年度台非字第145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5月25日│104年05月25日│107年09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34│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34│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42│││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6日│103年11月30日18時許│103年08月02日23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20號│104年度偵字第1673號│103年度偵字第5623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簡字第401號│104年度易字第165號│107年度訴字第96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6月29日│104年08月05日│104年09月30日│││日││││││期││││├───┼──┼──────────────┼──────────────┼──────────────┤││法│││││││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台非字第145號│107年度台非字第237號│107年度台非字第232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9月27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42│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76│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5│││號│號│號│└──────┴──────────────┴──────────────┴──────────────┘┌──────┬──────────────┬──────────────┬──────────────┐│編號│七│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441號合併定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09月04日17時2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偵字第562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訴字第96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9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訴字第96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5│││││號│││└──────┴──────────────┴──────────────┴──────────────┘附表二:
┌──────┬──────────────┬──────────────┬──────────────┐│編號│一│二│三│├──────┼──────────────┼──────────────┼──────────────┤│罪名│毀棄損壞│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之刑│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月)│月)│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0日凌晨某時│104年10月29日15時40│104年10月30日16時11│││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5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86號│104年度偵字第6586號│104年度偵字第6586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9日│││日││││││期││││├───┼──┼──────────────┼──────────────┼──────────────┤││法│││││││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29日│105年03月29日│105年03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否│否││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52│宜蘭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宜蘭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號│249號│249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之刑│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月)│月)│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30日凌晨某時│104年10月26日9時50│104年10月25日凌晨3時│││許│分許│11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5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86號│104年度偵字第6586號│104年度偵字第6586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104年度易字第615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29日│105年03月29日│105年03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宜蘭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宜蘭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249號│249號│249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之刑│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月)│月)│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1日凌晨3時│104年10月21日凌晨0時│104年10月23日13時54│││20分許│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6579號│104年度偵字第6579號│104年度偵字第657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6月27日│105年06月27日│105年06月2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7月22日│105年07月22日│105年07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63│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64│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號│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12經宜蘭地院││之刑│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106聲786號合併定5年5│││月)│月)│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2日凌晨3時│103年10月24日6時許│104年9月15日│││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6579號│104年度偵字第657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簡字第231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6月27日│105年06月27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5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台非字第235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7月22日│105年07月22日│107年12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64│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64│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36│││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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