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曾聖峯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被告 范活
東鈦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松彬 被告 葉坤明
民昌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明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 范活騰 、葉坤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已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但依原告於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明白記載:「本案如鈞院認為應對被告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仍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108年度重附民10號卷第13頁),是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而上述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所以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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