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四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涉犯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四三二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各該判決之確定日期,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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