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邱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立約人及連帶
保證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同意以貴行營業所在地(即苗栗
分行)為履行地,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