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84,877元│107年7月27日│清償日│13.47﹪│├─┼──────┼──────┼────┼────┤│2│11,752元│107年7月27日│清償日│13.97﹪│├─┼──────┼──────┼────┼────┤│3│4,714元│107年7月27日│清償日│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