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薏淳 債務人 陳怡安 債務人 陳宥慈 即 陳宗佑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宥慈即陳宗佑之繼承人於繼承陳宗佑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陳怡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68,549元│105.7.1~105.7.5│1.62│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5.7.6~105.7.31│1.55│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5.8.1~105.12.15│1.15│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105.12.16~清償日止│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