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謝如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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