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債務人甲○○
巷1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陳報聲請人之配偶乙○○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二)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