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採取土石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採取土石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經訴字第097061085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1月21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本
法官許武峰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丁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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