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59號抗告人甲○○
號抗告人乙○○○
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縣彌陀鄉農會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2頁法官姓名欄中所載「謝肅珍」,應更正為「張明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張明振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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