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江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郭玉滿 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行109年11月11日81,360元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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