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仲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