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錦亮 即大倫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提出被告黃錦亮即大倫商行(已歇業登記)之商業登記抄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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