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7號原告宋○○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宋○○
曾○○被告 呂宜剛
東國汽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世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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