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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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毓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毓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查扣之2包物品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8月1日15、16時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7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瑄萱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536公克,含包裝袋1只)1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1只)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