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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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謝承諺
相對人
陳美娟 兼廖文德之繼承人
廖宏展 即廖文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宏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文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宏育、陳美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2,47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宏育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廖文德(已辭世)、債務人陳美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8份,金額總計229,94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廖文德已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辭世,債務人廖宏育、陳美娟、廖宏展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廖文德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廖宏育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9,33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陳美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廖宏育、陳美娟、廖宏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文德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