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謝憲治 被告德美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被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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