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翰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被告黃婉婷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至七行關於「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十至二十一行關於「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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