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蕭秀花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繼名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7,5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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