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伍麗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陳報聲請人自子女 陳家祥 處收取扶養費之方式為何?如為銀行轉帳,請提出存摺內轉帳明細影本。
2.陳報聲請人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陳家祥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102年6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5.請陳報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及房屋租金由何人支付?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0.聲請狀列有 陳明發 為代理人,請提出代理人陳明發之委任狀。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現並無固定收入,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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