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565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156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李鵬宇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15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14日下午3時5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46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46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駕駛Y5-2898號車在吳

興街284巷前開啟車門不當,毀損原告所承保AWY-7278號車

,經原告理賠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估價單、維修照片等

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但原告主張之材料費部分

應予折舊,故原告本件損害總金額為新台幣16,372元(材料

新台幣7,582元、板烤新台幣8,790元),另本件原告保戶

也有紅線停車之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輕

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上述損害之百分之七十,故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且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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