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156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李鵬宇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15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14日下午3時5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46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46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駕駛Y5-2898號車在吳
興街284巷前開啟車門不當,毀損原告所承保AWY-7278號車
,經原告理賠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估價單、維修照片等
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但原告主張之材料費部分
應予折舊,故原告本件損害總金額為新台幣16,372元(材料
新台幣7,582元、板烤新台幣8,790元),另本件原告保戶
也有紅線停車之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輕
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上述損害之百分之七十,故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且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