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5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