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6號

原告 蔡承秉

被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提出證據,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1日14時15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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