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6號
原告 蔡承秉
被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提出證據,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1日14時15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梅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6號
原告 蔡承秉
被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提出證據,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1日14時15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