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93號聲請人 楊瑞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業進出口股│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月12日│77,805元│JD0000000│││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