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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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號再審原告 王立銘 再審被告 張進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
105年6月23日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裁判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雲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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