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87號聲請人 陳弘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拾圓達│瑞興商業銀│105年2月29日│23,820元│0000000│││企業社│行昆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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