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李森元 被告 李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325,73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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