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乾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與債權計算書不符,請釋明。
二、債務人王乾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