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291號債權人 薛謝純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楹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否有誤?(因台端所附
為支票正本2張,非本票,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為「聲請支付命令」,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
㈡聲請狀狀尾為桃園地方法院之法院名稱是否有誤?㈢確認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長楹企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
㈤陳報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㈥陳報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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