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 陳秀華
陳秀冠 陳秀美黃金英 陳雨妍 陳姷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 洪振宗
陳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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