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方希聖 (即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茲為因應現況實際需要,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第11屆第1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減少董事4名,業已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
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身分。
㈡而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第11屆第1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
助章程第7條減少董事4名,此部分之修正,聲請人陳稱係為因應現況實際需要云云,經核尚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其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本件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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