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3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鄭公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