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14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王行湧林純如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行淳 即林純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純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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