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83號

原告 廖文義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陳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丞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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