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1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2,484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檢還支票原本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各5件,請於開庭期日再行
  提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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