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森發橡膠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80,6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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