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森發橡膠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80,6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