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7項之7表示請求被告出具「
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2項證明文件,但
「訴之聲明」欄漏未記載,則原告是否仍有該2項證明文件
之請求?若仍有該項請求,請具狀補正,並陳報原告取得該
2項證明文件得享有之客觀價值利益金額為何,以利法院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原告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記載遲延利息自「給付薪
資之日」起算,該日期似不確定,有無更正必要?另「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何在?
三、依原告訴狀附件記載,原告曾向台中市政府提出勞資爭議案
件申訴,申訴結果如何,請提出相關協調會議紀錄影本供參
。
四、請提出原告寄發民國98年5月19日台中向上郵局第457號存證
信函之回執聯影本(被告收受日期請影印清晰)。
五、請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