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6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62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彭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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