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鴻彥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99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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