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詹益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167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第三審確定判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310號、100年度偵字6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即法官)有第420條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詹益炎(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16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非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5款情形為原因,核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程序上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