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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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 黃玉枝 兼訴訟代理人 廖佩珊 被告 潘俊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55號),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玉枝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黃玉枝勝訴部分,於原告黃玉枝以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廖佩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俊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潘俊宇與原告廖佩珊於民國97年間開始交往後,向廖佩珊及原告黃玉枝謊稱係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子,家境富裕,致使廖佩珊、黃玉枝誤認潘俊宇財力雄厚,潘俊宇博得黃玉枝、廖佩珊信任後,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於98年4月3日、98年4月16日、98年5月間某日、98年6、7月間某日、98年8、9月間某日,以有訴訟糾紛為由,向黃玉枝詐騙新台幣(下同)70萬元、55萬元、80萬元、31萬元、180萬元、72萬元,合計488萬元;又於98年8月間某日、98年9、10月間某日、98年11月22日,以被地下錢莊逼債為由,向黃玉枝詐騙30萬元、80萬元、46萬元、90萬元、30萬元、13萬元、80萬元、30萬元,合計399萬元;又於98年10月15日以買車取信其父親為由,向黃玉枝詐騙200萬元;以上合計1087萬元。嗣因黃玉枝與廖佩珊查悉潘俊宇與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無任何血緣關係,始知悉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玉枝1087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 陳明 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三、被告潘俊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⑴原告黃玉枝主張:潘俊宇於98年4月3日、98年4月16日、98
年5月間某日、98年6、7月間某日、98年8、9月間某日,以有訴訟糾紛為由,向伊詐騙70萬元、55萬元、80萬元、31萬元、180萬元、72萬元,合計488萬元;又於98年8月間某日、98年9、10月間某日、98年11月22日,以被地下錢莊逼債為由,向黃玉枝詐騙30萬元、80萬元、46萬元、90萬元、30萬元、13萬元、80萬元、30萬元,合計399萬元;又於98年10月15日以買車取信其父親為由,向黃玉枝詐騙200萬元;以上合計1087萬元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原告主張被告上揭詐欺犯行,亦由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有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可憑。
⑵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黃玉枝詐騙1087萬元,自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從而,原告黃玉枝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08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4月4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黃玉枝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⑶原告廖佩珊部分並未就90萬元本票部分有所聲明,且1087萬
元部分係黃玉枝所交付,原告廖佩珊並非詐欺之受害人,其一併列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與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黃玉枝之訴,為有理由;原告廖佩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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