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裕 家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6號)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裕家 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不得對證人 田璟昌 、 許慶蕙 之身體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且應予以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裕家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不得對證人田璟昌、許慶蕙之身體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且予以限制出境、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2、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