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盧對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盧對妹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盧對妹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