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劉翔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貿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度上字第2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164元,應徵裁判費9,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