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 林宜靜 被上訴人 蔡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12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4月1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駁回聲請,上訴人已於101年4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