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7月31日死亡,此有苗栗縣竹南鎮戶政事務所94年9月9日苗縣竹鎮戶謄字第(甲)17792號戶籍謄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年9月9日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2005)融證字第46307號證明書、公證書、福建省福清市醫院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前述大陸地區文件均為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