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5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林志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⑵叁萬叁仟柒佰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